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从事互联网游戏运营、动漫产品、音乐产品、展览比赛、网络表演等相关网络文化业务,须由公司所在地文化厅(局)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它是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一项资质证书,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企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就需要文网文,否则属于非法经营。
据《互联网文化处理暂行规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行从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分或许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根据《无照运营查办取缔方法》的规则予以查办。
而《无照运营查办取缔方法》已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最新的《无证无照运营查办方法》,其11条规则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对涉嫌无照运营进行查办,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运营活动;
2、向与涉嫌无照运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询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涉嫌从事无照运营的场所施行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运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涉嫌从事无照运营的场所,能够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资料、产品等物品,能够予以查封、扣押。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运营的,又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按照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予以处分。法令、行政法规对无照运营的处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从事无证无照运营的,由查办部分记入信誉记载,并按照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予以公示。
所以,无文网文证从事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不止是整改或者查封,或者罚款,严重的可能录入工信系统,给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