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1.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游戏运营平台);
2.网友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游戏币、点卡销售平台);
3.演出局(节)目、表演(娱乐主播、美女秀场直播);
4.经营网络动漫产品(动湿观看、上传、下载网站);
5.经营网络音乐产品(音乐试听、下载、上传网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a:有壹佰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b: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C: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d: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e: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f: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g: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