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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及需要哪些

发布人:admin    来源:     浏览:     发布时间:2021-08-06 14:46

 什么是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主要包括:开办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发证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

业务名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业务类别:通常分为众多类别,申请第一类和第二类常见。

网站名称、播出名称、网站域名、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具体办事流程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进行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主管部门。

省级广电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给予许可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作出公告;不给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许可证》应当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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