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许可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化部第27号令发布,第32号令修订)、《国家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的消息通知》(文市发〔2003〕27号)等的相关明文规定,国家文化部确定自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核审年审工作任务。
一、年审企业范围
2005年6月30日以前获取国家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活动互联网文化企业须换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05年6月30日以后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活动互联网文化企业的年审工作任务,国家文化部另行安排。
二、核审年审报送资料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申请书(见附件一)和申请表格(见附件二,可在文化部网站下载,请用计算机填写信息,并盖上公司印章)。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应件。
(四)企业最近3个年度财务管理报告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五)网络文化经营管理相关业务自查报告。(具体内容包含:企业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网络文化经营管理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将来3年经营管理相关业务发展战略规划)。申请年审企业应当属实递交相关资料和体现真实情况,并对报送资料具体内容的真实有效承担。
(六)所报送资料请使用A4纸复印。
三、报送程序
(一)年审企业将申报资料邮政挂号寄至国家文化部文化部门司网络文化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信封上请注明“核审年审”),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二)报送时间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或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四、核审结果信息公告
国家文化部将按照审核情况,对符合规定,遵纪守法经营管理的经营活动互联网文化企业,换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互联网文化经营管理的行政许可予以延续,并向社会发展信息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年审,或审核中发觉被许可企业现已依法停止的,撤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发展信息公告。核审年审中发觉有依法应当撤销或吊销许可证的情况的,暂缓年审,另行处理。年审不收取费用。年审期间申请企业可以继续从事经过许可的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